2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特定公職人員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之法定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下列何者非受此條文規範之公職人員?
(A)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副首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勞動部政務次長
(D)直轄市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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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66), C(103), D(306), E(5) #1509530
統計: A(121), B(166), C(103), D(306), E(5) #1509530
詳解 (共 8 筆)
#1597894
第 7 條 第 1 項 (財產信託)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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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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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412
誰說大法官就一定是院長、副院長?!(翻桌+敲碗)
而且地方副首長不也是政務官(比照簡任13/12職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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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160
憲增§5Ⅰ: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員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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