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公司參與投標某部所屬機關辦理之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若甲公司之董事 A 為該部政務次長之下
列那種親屬,則甲公司之得標行為並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規定?
(A)弟媳
(B)表姐
(C)女婿
(D)共同生活之孫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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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43), C(16), D(91), E(0) #1509538
統計: A(35), B(443), C(16), D(91), E(0) #1509538
詳解 (共 3 筆)
#1597954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A)旁係姻親二親等
(B)旁系血親四親等
(C)直系姻親ㄧ親等
(D)直系姻親二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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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341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
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
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
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
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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