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需要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A)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任務編組之主管人員
(B)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執行秘書
(C)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主任
(D)代表政府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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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36), C(59), D(414), E(0) #1509533
統計: A(69), B(36), C(59), D(414), E(0) #1509533
詳解 (共 8 筆)
#2555174
法務部99年4月16日法政字第0991103570號函釋
因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既非機關內之正式編制單位,而所需人員亦由相關機關人員兼任之,即屬任務編組之性質,因此,該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之執行秘書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定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而毋庸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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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903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適用範圍)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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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020
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主任 薦任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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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6283
想請問,為什麼(A)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任務編組之主管人員,及(C)宜蘭縣三星鄉戶政事務所主任不用申報呢?他們不算是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 嗎?再麻煩各位大大們解惑,謝謝。:)
by 公務員大意還很弱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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