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參加學校教師組織,係教師法明定教師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A)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為教師聘任條件
(B)學校不得以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C)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而拒絕聘用
(D)學校得以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一定會影響教師本職為由,而為解聘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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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8), C(68), D(1231), E(0) #1509525

詳解 (共 3 筆)

#2234051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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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506
D)學校不得以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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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596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28 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A)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B)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C)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條次已變更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41 條
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A)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B)
學校不得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C)、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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