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教師申訴之提起,如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5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 評議決定。下列何者非屬上述準則規定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的情形?
(A)申訴人是否適格存有正反之爭議
(B)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C)提起申訴逾上述準則規定得提起申訴之期間
(D)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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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98), C(91), D(88), E(0) #1509524

詳解 (共 3 筆)

#160734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二十五條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D)  

二、提起申訴逾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  (C)

三、申訴人不適格  ((A)解讀為:是否不適格的條件,尚有爭議時,仍要受理)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B)

五、依第三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已為

    措施。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七、其他依法非屬教師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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