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教師申訴之提起,如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5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 評議決定。下列何者非屬上述準則規定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的情形?
(A)申訴人是否適格存有正反之爭議
(B)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C)提起申訴逾上述準則規定得提起申訴之期間
(D)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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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 B(98), C(91), D(88), E(0) #1509524
統計: A(366), B(98), C(91), D(88), E(0) #1509524
詳解 (共 3 筆)
#1607341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二十五條
申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D)
二、提起申訴逾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 (C)
三、申訴人不適格。 ((A)解讀為:是否不適格的條件,尚有爭議時,仍要受理)
四、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B)
五、依第三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已為
措施。
六、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七、其他依法非屬教師申訴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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