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 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 50 學分
(B)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 36 學分
(C)國民小學師資類科、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各 40 學分
(D)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 48 學分,其中含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32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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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306), C(65), D(42), E(0) #1509512
統計: A(186), B(306), C(65), D(42), E(0) #1509512
詳解 (共 6 筆)
#2283252
上一樓有誤唷~
(A)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50學分
(B)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26學分 (C)國民小學師資類科、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各40學分
(D)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48學分,其中含教保專業知能課程3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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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894
第 5 條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開設各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
,規定如下:
一、中等學校: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至少四十八學分,其包括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至少五十學分。
各類科教育學程,應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
學分數規劃實施;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之上限及修業期程等相
關規定,由各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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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6215
第 十 條 師培中心辦理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最低應修學分要求如下:
一、中等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二十六學分。
二、國民小學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八學分,應包括教保專業課程三十二學分。
四、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至少四十學分。
五、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至少五十學分。
前項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科目或學分數有變更者,亦同。
師資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其學分數,應為其主修、輔修之系(所)外加修之課程。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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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070
「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至少2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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