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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動產物權消滅之事由:
(A)混同
(B)拋棄
(C)與動產附合
(D)標的物滅失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Chia Hui Huan 研一下 (2011/06/06)
(C)與動產附合.....看完整詳解
9F
鍾萬河 幼兒園下 (2015/05/24)
民法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例如,甲將土地供乙在上面種植水果,設定地上權予乙,嗣候,乙向甲購買上開土地成為該土地所有權人,乙同時擁有該筆土地的所有權和地上權,此時,乙原先之地上權因混同而消滅。
來源: 聯晟法律網
10F
111一般行政警察上榜 大一上 (2021/08/20)

補充C選項

民法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所謂的重要成份,就是兩者互相結合,除非毀損或以他法變更其性質,否則無法把兩者分離。例如把藍色烤漆彩繪在我的車上,我取得烤漆的所有權,謂之添附

11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混同Vereignung混同

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24.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動產物權消滅之事由: (A)混同 (B)拋棄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