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夫妻間之權利義務,何者無須經夫妻雙方特別約定?
(A)妻冠夫姓
(B)自由處分金之給付
(C)夫妻互為日常家務之代理人
(D)以夫之住所為夫妻之共同住所
(A)妻冠夫姓
(B)自由處分金之給付
(C)夫妻互為日常家務之代理人
(D)以夫之住所為夫妻之共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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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947), C(6332), D(205), E(0) #442494
統計: A(262), B(947), C(6332), D(205), E(0) #442494
詳解 (共 5 筆)
#741497
自由處分金
| 第 1018-1 條 |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自由處分金之前提,必須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如夫妻未為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則無請求權,並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同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以下規定,聲請法院調解亦須有請求權基礎,故如夫妻協議不成,亦不能請求法院調解。至於夫妻如已達成自由處分金之協議,如夫妻協議每月由夫給予妻一萬元之自由處分金,嗣後夫反悔不給時,因夫妻原已達成協議,故妻得以該協議(契約)不履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夫給付自由處分金,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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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910
補充自由處分金
下列何種財產為法定財產制所無之財產? (A)婚前財產(B)婚後財產(C)特有財產(D)自由處分金答案:C
(C)僅共同財產制下方有「特有財產」之規定。特有財產之範圍:
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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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317
(A)妻冠夫姓
1000: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B)自由處分金之給付
1018-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C)夫妻互為日常家務之代理人
1003: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以夫之住所為夫妻之共同住所
1002: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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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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