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下列關於老人福利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未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 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B)老人福利機構分為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C)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D)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之老人,法院得因主管機關之聲請,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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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29), C(9), D(24), E(0) #2005233

詳解 (共 1 筆)

#5435693
法規名稱:老人福利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12 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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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7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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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未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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