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以下何者不得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A)現役軍人
(B)現職公職人員
(C)擁有雙重國籍者
(D)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3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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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2), B(35), C(509), D(31), E(0) #133717

詳解 (共 5 筆)

#113421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
,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
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
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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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81

在台灣是默認雙重國籍的 不會因為你有別國的國籍就喪失掉台灣的國籍

在之前鬧得沸沸揚揚 的 李慶安立委 雙重國籍一案

立法委員在修法後就給那些達官貴人一個特別的條款

有雙重國籍 是可以參選的 只要選上後就職一年內完成放棄他國籍的動作 沒選上就保持原狀

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 公 立 大 學 校 長 、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兼 任 行 政主 管 人 員 與 研 究 機 關 ( 構 ) 首 長 、 副 首 長 、研 究 人 員 ( 含 兼 任 學 術 研 究 主 管 人 員 ) 及 經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或 文 化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社
會 教 育 或 文 化 機 構 首 長 、 副 首 長 、 聘 任 之 專業 人 員 ( 含 兼 任 主 管 人 員 ) 。

二 、 公 營 事 業 中 對 經 營 政 策 負 有 主 要 決 策 責 任 以外 之 人 員 。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員 , 以 具 有 專 長 或 特 殊 技能 而 在 我 國 不 易 覓 得 之 人 才 且 不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之 職 務者 為 限 。
第 一 項 之 公 職 , 不 包 括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未 兼 任 行 政主管 之 教師 、 講 座 、 研 究 人 員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 擬 任 本 條 所 定 應受 國 籍 限 制之 公 職 時 , 應 於 就 ( 到 ) 職 前 辦 理 放 棄 外國 國 籍 , 並 於 就( 到 ) 職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完 成 喪 失 該 國國 籍 及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 從 其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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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86

我的電腦竟然不能用阿摩的工作畫重點 囧  上面的法條請看最後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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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522

公職人員選罷法

軍人不得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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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8236
總統不可以有雙重國籍在登記就OUT其他可...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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