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行政訴訟法第57 條之規定,年滿二十歲之甲欲自行訴訟,下列何者係其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之事項?
(A)法定代理人姓名
(B)當事人性別
(C)訴訟代理人職業
(D)當事人所屬公司所在地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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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2363), C(228), D(698), E(270) #210920
統計: A(296), B(2363), C(228), D(698), E(270) #210920
詳解 (共 10 筆)
#227124
題目只有問當事人自己所以沒有第二款事項記載之需要
| 第 57 條 |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 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 住所或居所。 四、應為之聲明。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行政法院。 九、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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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299
有修法,新法57條已經沒有「性別」的規定了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應為之聲明。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行政法院。
九、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法定
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其適用範圍、程序、效力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前項辦法為之者,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應為之聲明。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八、行政法院。
九、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法定
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行政法院,其適用範圍、程序、效力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前項辦法為之者,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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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839
題目中寫自行訴訟,所以AC先去掉,D當事人所屬公司所在地,看起來就很怪,所以只剩B選項可能性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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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146
因為題目有說"甲欲自行訴訟" 所以不會有訴訟代理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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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635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 住所或居所。
為什麼C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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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532
行訴法57一項一款 與 行程法96一項一款 , 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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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5566
請問記載性別有何意義?
有人知立法目的為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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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37
(當事人為法人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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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966
我錯把法定代理人姓名看成當事人姓名~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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