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A)掛號郵件全部毀損
(B)包裹郵件一部被竊
(C)快捷郵件全部遺失
(D)保價郵件因颱風一部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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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81), B(570), C(148), D(739), E(0) #1767194
統計: A(4281), B(570), C(148), D(739), E(0) #1767194
詳解 (共 10 筆)
#3215965
第29條 (寄件人得請求補償之情形)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口訣:快報保包)】====『全部、一部』【遺失、被竊、毀損】時。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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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7921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29 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
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
公司請求賠償。
被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29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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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182
(A)掛號郵件全部毀損--全部遺失 被竊
快報保包--全部或一部遺失 被竊 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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