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對於人身保險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 人借款B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應於 15 日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C以保險契約為質 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險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D要保人未 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次日停止
(A)僅A
(B)僅AB
(C)僅ABC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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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6), C(13), D(10), E(0) #1465333
統計: A(61), B(6), C(13), D(10), E(0) #1465333
詳解 (共 1 筆)
#1525637
也考太細了吧= =
| 第 120 條 |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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