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甲積欠乙債務,卻無力償還,乙曾入 A 宅裝潢,得知 A 宅內有不少名畫,於是勸甲入宅行竊 變賣還債。甲邀丙、丁一起作案,因甲處於假釋中,由甲觀察 A 作息與豪宅安全設備並擬定 行竊與銷贓計畫後,交由丙、丁實行。丙與丁依計畫日間侵入 A 宅行竊成功,甲、丙與丁平 分贓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丙與丁因結夥三人以上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
(B) 甲、丙與丁因結夥三人以上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
(C) 甲、乙、丙與丁因侵入住宅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D) 丙與丁因日間侵入住宅行竊,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共同正犯,乙成立加重竊盜罪的教唆犯
(E) 丙與丁因日間侵入住宅行竊,成立普通竊盜罪的共同正犯,甲成立竊盜罪的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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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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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4/17)
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裁判字號: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10 月 30 日要旨: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之意旨,雖明示將「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與「實施共同正犯」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正犯」之中,但此與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之結夥犯罪,其中之結夥犯罪,其態樣並非一致。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看完整詳解
5F
>____ 高三下 (2020/04/15)

結夥犯

(人多勢大 意犯難防)所以加重

三人以上同時出現在犯罪現場,才能彼此隨時支援

2人在場+1人共謀>3人不成立結夥

3人在場+1人共謀>(實務:成立結夥,學說:不成立,無意犯難防)


6F
Hsin-Hua Kao 小六下 (2021/09/18)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不在場)在內。故非結夥三人。

7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7)

24.甲欠乙債務無力還乙勸甲入A宅行竊名畫。甲邀丙、丁作案,因甲假釋中,由甲觀察 A 作息與豪宅安全設備並擬定行竊與銷贓計畫後,交由丙、丁實行。丙與丁侵入 A 宅行竊成功,甲、丙與丁平分贓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  丙與丁因侵入住宅行竊,

一、結夥3人以上之人須:
1.在場     甲不在場              

2.具有責任能力 

故不成立結夥3人以上行竊

二、丙.丁因侵入住宅行竊成立加重竊盜之共同正犯

  成立 加重竊盜罪的 共同正犯,

  乙成立 加重竊盜罪的教唆犯  

三、甲成立加重竊盜的共謀共同正犯


24.甲積欠乙債務,卻無力償還,乙曾入 A 宅裝潢,得知 A 宅內有不少名畫,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