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積欠乙債務,卻無力償還,乙曾入 A 宅裝潢,得知 A 宅內有不少名畫,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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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4/17)
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裁判字號: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10 月 30 日要旨: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之意旨,雖明示將「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與「實施共同正犯」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正犯」之中,但此與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之結夥犯罪,其中之結夥犯罪,其態樣並非一致。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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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Hsin-Hua Kao 小六下 (2021/09/18)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不在場)在內。故非結夥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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