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續期保險費於寬限期屆滿仍未交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契約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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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lsa 大一上 (2016/08/07)
TO 2F: 第 十五 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十八 條 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第 八 條 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之。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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