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A)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
人員
(B)法定機關依法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C)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D)
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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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70), C(53), D(489), E(0) #145197
統計: A(4), B(70), C(53), D(489), E(0) #145197
詳解 (共 2 筆)
#1329605
(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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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512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第102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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