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我國行政程序法允許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
(A)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和解契約與勞動契約
(C)雙務契約與承攬契約
(D)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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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8), B(155), C(563), D(598), E(0) #145198
統計: A(3258), B(155), C(563), D(598), E(0) #145198
詳解 (共 10 筆)
#433407
第一百三十六條(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要件)
第一百三十七條(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
|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
|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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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524
這題指的是'行政程序法'允許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
所以應該是指'行政契約'的意思,又行政契約的目的為代替行政處分,也稱為公法契約,乃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或是行政機關和私人,以契約合意的方式,設立、變更或是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所以應該是指'行政契約'的意思,又行政契約的目的為代替行政處分,也稱為公法契約,乃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或是行政機關和私人,以契約合意的方式,設立、變更或是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所以行政程序法136和137條明文規定可以訂立和解契約及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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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的問題基本上屬於私法行為而非公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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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486
承攬契約是雙方有給付對價關係的,你可以參考民法§490對於承攬契約的定義。
行政助手的例子: 義消在消防隊的指揮下實施灑水滅火,義消是沒有收取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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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270
法條有看沒有懂..請問有人可幫忙舉例說明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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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18
沒有勞動契約嗎? (像是政府約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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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676
不太懂D為何不行
民間承攬政府委外的BOT建設、政府向民間採購的合約也不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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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751
和解契約是人民與政府有糾紛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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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630
承攬契約為什麼不行呢?行政助手不算是承攬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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