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並通知:
(A)其他行政機關
(B)當事人
(C)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D)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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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78), C(7524), D(185), E(0) #145199

詳解 (共 3 筆)

#558807
第 55 條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其他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 ,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 其代理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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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049
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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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498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必須通知所有「相關人員」。
這包括直接的當事人,以及任何已知會受到該決定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目的是讓所有相關人士都能知道並參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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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6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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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55 條 行政機關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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