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我國行政程序法允許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
(A) 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 和解契約與勞動契約
(C) 雙務契約與承攬契約
(D) 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9), B(19), C(102), D(89), E(0) #221467
統計: A(389), B(19), C(102), D(89), E(0) #221467
詳解 (共 2 筆)
#1439039
行政程序法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21
0
#1150489
和解契約?和解甚麼?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