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規定,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其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處理方式,下列何者 正確?
(A)退還寄件人
(B)退回原寄郵局
(C)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D)逕行銷毀或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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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691), C(631), D(14), E(0) #1321215

詳解 (共 3 筆)

#1454815
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無法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公告 招領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無著郵件由指定之郵政機關拆閱,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 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 後一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 燬之。 二、內裝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交寄日起滿三年後無人認 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滅之虞者 ,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屆滿三年為止,逾期即將價款歸屬國 庫。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 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左列各件視為無著郵件,依前條規定處理,但原件不退還寄件人,其拍 賣所得價款,逕行歸屬國庫。 一、無法投遞按規定不予退還之郵件。 二、寄件人拋棄之郵件。
26
0
#1452514
所以事要先"退回原寄郵局" 再進行"招領",沒人領才進行"無著郵件處理" ,其中的處理也就是"銷毀或變賣"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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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784

二、

1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

2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

3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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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2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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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25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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