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地方制度法中有關副縣(市)長職務之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人口在1..-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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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必考上! 高二下 (2020/08/24)
第 56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比對一下第82條 第 82 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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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狐獴吃芒果 幼兒園下 (2022/09/19)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市(副)長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