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乙、丙共有 A 地各三分之一,甲、乙依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以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 A 地之左側、中間分別由甲、乙使用收益,其餘右側由丙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指定各共有人占有使用 A 地之特定位置,屬於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管理行為之範疇
(B)只要甲、乙達成分管決定之程序符合多數決要件,則依決定內容占有土地,不構成無權占有
(C)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故甲、乙雖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若未經丙之同意,該分管決定仍不生效力
(D)若丙認為甲、乙決定之分管方法對其顯失公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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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11), D(1), E(0) #3960714

詳解 (共 1 筆)

#7464579
  • (A) 正確:共有人指定各自占有使用共有土地的特定位置,屬於對共有物之「分管決定」,這在法律上屬於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共有物管理行為範疇。
  • (B) 正確:甲、乙兩人的應有部分合計為三分之二(已過半數),人數也是三人中的兩人(已過半數)。只要符合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的多數決要件,該分管決定即具備合法效力,依該決定占有特定土地即為有權占有。
  • (C) 錯誤:現行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已將共有物的管理原則修改為多數決(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或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不再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甲、乙達成的分管決定不需經丙同意即可生效。
  • (D) 正確:為了保障少數共有人,民法第 820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多數決的管理決定對少數共有人顯失公平,受害的共有人(本題中的丙)可以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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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0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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