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若有正當理由,投顧事業兼營投信業務,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者,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展延期不得超過幾個月?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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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851), C(1071), D(10), E(0) #2060706

詳解 (共 4 筆)

#388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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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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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92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申請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 項目,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證 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並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 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完成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登錄前應經總 經理及法令遵循主管二人確認所登錄業務項目符合法令規定,且備妥中華 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同意入會及已依本法第三 十四條規定提存賠償準備金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始得開辦。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限內辦理登錄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兼營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 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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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619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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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10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7條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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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459154
未解鎖
公司或分支機構的設立,核發,展延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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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92895
未解鎖
第 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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