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設某一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甲,作成一行政處分,依法該機關應給予當事人甲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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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羽兒羽兒水中游 小一上 (2020/07/16)
畫個重點,注意畫起來的部分。 第 1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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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4 得補正事由 口訣 「聲明一尾雞」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