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任職大發公司的郝聰明,專門從事技術研發,有關研發技術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雖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大發公司,但是郝聰明
享有姓名表示權
(B)大發公司與郝聰明之雇傭契約約定,郝聰明非職務上的發明,全部屬於公
司,約定有效
(C)郝聰明完成非職務上的發明,應即以書面通知大發公司
(D)職務上所完成的發
明,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大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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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1), E(0) #265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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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214746
專利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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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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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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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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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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