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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9 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取得利益,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
(A)因確定判決取得利益
(B)因添附取得利益
(C)因消滅時效取得利益
(D)因取得時效取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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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子 高一上 (2013/12/15)
添附 指物主各異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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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劭洋何 高二下 (2018/09/07)
第816條(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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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1/10/17)

指物主各異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混合及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

8F
Nobi-Hsiung (2022/09/12)
(A) 因確定判決取得利益:形成判決,由判決直接形成法律關係,取得利益有法律上原因。另外,依據民法第759條「...『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規定登記處分要件,所以判決可以直接取得權利之利益,可以認為有法律上原因。

(B) 因添附取得利益 :民法第816條「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有損害者,得依據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依據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準用,會發生準用民法第181、182條的效果,在無法返還利益的時候,可以償還其價額。

(C) 因消滅時效取得利益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僅發生抗辯權的效果,如果不主張該權利,就不生阻礙的效力,但該時效利益不會發生權利變動的效果,因此就不生有損害,所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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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取得利益,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