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8條第一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此處分為狹義之處分行為不包含債權行為,又債權行為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乙與丙間之債權行為仍為有效。
乙與丙間之物權行為則需經甲之承認始生效力,故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20 甲將其所有機車1部,寄託於乙處,乙擅自將之以價金新臺幣3萬元讓售給知情的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