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醫事人員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醫事人員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如下:
一、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牙體技術生:
(一)達七十二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七點,其中 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十四點者,以十四點計。
二、前款以外之醫事人員:
(一)達一百二十點。
(二)前項第二款至...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 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 點計。
21.依據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職能治療師每六年應至少完成多少點數之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