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n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n(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241汽車駕駛人於開車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 臺幣3,00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