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5 依目前司法實務之見解,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科處罰鍰時,應如何?
(A)不問人民有無故意或過失,一概處罰
(B)以出於故意者為限
(C)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但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D)以出於過失者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0), B(166), C(1119), D(44), E(0) #1424401

詳解 (共 2 筆)

#1571213

釋字275

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政罰,係屬對人民之制裁,原則上行為人應有可歸責之原因,故於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為維護行政目的之實現,兼顧人民權利之保障,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三○號判例謂:「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及同年度判字第三五○號判例謂:「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原因為何,應可不問」失之寬泛。其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牴觸,應不再援用。



40
0
#1569060
釋字275人民因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之行...
(共 3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