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公物」之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物原則上不得作為私法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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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amie 高三下 (2016/06/29)
下列何者並非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 99 年 - 099年警察升官等2行政法(警正)#3983答案:B C.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茲敘述如下: B.BOT形式的公共設施是以契約約定,由民間出資建設,再以約定時間內由民間經營管理作為交易代價。約定時間過後才回歸政府,在這時是以民間為所有人,負起相關責任,政府接收以後才回歸國有。 |
5F Jamie 高三下 (2016/06/29)
一、公物------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行政主體所支配之狀態。 •要件 –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政府之營利事業,稱為財政財產,非公物,如中油公司。 –由行政主體支配:如私有公園或博物館非公物。 –例如道路是公物,但非營造物。 公物的分類 –公共用物:直接提供公眾使用之公物,如道路(如國道六號)、公園、廣場等。 –行政用物:內部使用之公物,如辦公廳舍、警察裝備。 –特別用物: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並有排他之權利。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山坡地;在道路舉辦慢跑。 –營造物用物:構成營造物之公物,如圖書館之硬體設備。 公物的特徵: 1.不融通物: ----不得為交易之標的,但不妨害...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