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8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第409條(受贈人之權利)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166條之1 (關於買賣契約)
Ⅰ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Ⅱ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甲將其屋贈與乙,並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但因雙方疏忽未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該贈與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