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A)泰國人在臺灣殺死越南人 (B)臺灣人在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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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9/20)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壹、按我國刑法人與地之效力,係採屬地為原則、它原則為例外,下逐項分析之: 一、(A)泰國人在臺灣殺死越南人 按我國刑法第3條前段:「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查本案之「行為」與「結果」皆在我國領域,本案自應依本法處斷,其他例外諸原則毋庸再論。 二、(B)臺灣人在日本竊取臺灣人的錢 按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2條:「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故本案於領域外(主權範圍外),不適用第3條之屬地原則,亦沒有國旗原則、隔地犯之適用。 次按刑法第8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刑法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最輕本刑未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本案不符合刑法第7條積極屬人原則之適用,就算有第321第1項之加重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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