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甲涉嫌於民國 105 年組織詐騙集團,經檢察官偵查後發現甲詐騙所得達新臺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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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瑞 大一上 (2021/03/08)
(A)甲所有之別墅,係甲犯罪前所購置,與甲涉嫌之犯罪無關,不得扣押→得為保全追徵,而為酌量扣押→(C) 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2號裁定:「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又倘事實審法院依卷內資料,為合目的性之裁量,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抵償之價額)、扣...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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