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為「點交」?
(A) A 屋為乙自住
(B) A 屋為第三人丙於查封前向乙承租而占用
(C) A 屋為第三人丁於查封後向乙承租而占用
(D) A 屋經乙作為倉儲使用,自查封前即由乙之保全人員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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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高二上 (2021/07/02)
(A) A 屋為乙自住:可向債務人點交(★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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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wangchauyau 高一上 (2021/08/18)

B查封前即占有不點交(強執99之反面解釋),丙與買受人之關係,有民法425條第1項之效力,意即乙丙間對租約,對於買受人仍繼續存在。

4F
Ommmmm 高三上 (2022/08/03)
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依前二項規定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
前項執行程序,應徵執行費。

保全僅為乙之使用人或占有輔助人,占有人仍為乙。

50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