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金錢債權人甲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租金債權。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
5F wangchauyau 高一上 (2021/08/18)
AC丙聲明異議後,甲若未於10日內起訴(乙對丙債權存在),執行法院須依第三人丙之聲請,始得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B依強制執行法第119第2項:未支付法院債權人或法院者,依債權人聲請,法院始得向第三人執行。扣押命令之效力僅禁止債務人收取債權,尚未符合第119第2項規定。 D第115-1條第1項,及於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
6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2/05/25)
(B)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第 119 條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依照119條2項規定,必須「未聲明異議」、「未依執行法院命令交付金錢...等」時,執行法院方得逕行對於第三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設題所示,丙於收受收取命令10日內聲明異議時,因並非「未聲明異議」、「未依執行法院命令交付金錢...等」之情形,故尚不得逕行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
7F Ommmmm 高三上 (2022/08/03)
(A)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聲明異議,否認乙對丙之債權存在,經執行法院將丙之異議通知甲,甲如未於收 受通知後 10 日內對丙提起確認乙對丙債權存在之訴訟時,則該扣押命令當然失效 第 120 條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B) 丙收受扣押命令後未於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續發收取命令,丙仍得於收受該收取命令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執行法院尚不得逕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C)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