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係指「被告」於原告起訴後,在訴訟繫屬中,對於「本訴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向「同一法院」於「同一訴訟程序」所提起之訴。
1.原則—須經他造同意(民訴§446第2項本文)2.例外—無庸他造同意情形:(1)有民訴§446第2項但書情形:A.中間確認反訴: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B.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所謂提起反訴之利益,係所指無延滯訴訟及妨礙被告防禦之情形,亦即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相牽連之情況(民訴§260第1項),且配合民訴§447修正,應限於在二審中不須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情形。C.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5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得於第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