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使犯罪不被發現,或為人性使然;而法律不外人情事理,刑法對於湮滅證據的處罰,只處罰湮滅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並不包括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
肇事逃逸罪根據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教唆他人將自己藏匿或頂替自己,是否成立刑法164條之教唆犯?否 , 因自己藏匿自己為人之常情,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成立犯罪亦有認為犯人自我隱藏的正犯行為是不罰行為,則不法內涵較低的教唆行為當然不罰(舉重以明輕)2.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是否成立刑法165條之教唆犯?否,"他人"為罪責要素,行為人會因欠缺此一罪責要素而不成立犯罪亦有認為自己湮滅自己犯罪證據的行為不罰,則不法內涵較低的教唆行為當然不罰(舉重以明輕)3.教唆證人在自己案件中作偽證,是否成立刑法168條之教唆犯?是,實務見解認為此種情形已逾越不自證己罪原則對被告的保障限度(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625號判決)
D肇事逃逸為己手犯,只有肇事者本人之決定會導致本罪成立。
所以乙不會成立該罪之幫助犯,只會成立煙滅刑事證據罪。
26 甲深夜駕車不慎撞傷機車騎士後逃逸,並隨即委託知情之修車廠老闆乙將車輛鈑金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