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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0 甲男騎機車上班途中,不小心自後追撞乙女騎乘之機車,造成乙女人車倒地,手腳有輕傷,甲男見乙無嚴 重傷害,隨即離開現場。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甲僅成立過失傷害罪
(B)甲僅成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C)甲成立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
(D)甲成立過失傷害罪及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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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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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kcar 國三下 (2020/08/29)
補充: 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棒! 小一上 (2021/06/29)

他是不小心雖非故意 亦使過失 乙酉輕傷 就成立傷害罪

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是「違背義務遺棄罪」,法條內容是:「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F
syuan 大三下 (2021/08/24)

補充

1.
裁判字號:
87 年台上字第 23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 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 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 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 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 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 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6F
howard 高三上 (2021/09/24)

補充

185-4修法

舊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


新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交通事故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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