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不小心雖非故意 亦使過失 乙酉輕傷 就成立傷害罪
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是「違背義務的遺棄罪」,法條內容是:「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補充
185-4修法
舊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
新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交通事故逃逸罪)
40 甲男騎機車上班途中,不小心自後追撞乙女騎乘之機車,造成乙女人車倒地,手腳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