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甲不服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以訴願書漏未記載訴願人之身分證字號通知其限期 補正。該函雖經甲簽章收受,惟逾期仍未補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理訴願機關應再次通知甲補正
(B)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C)受理訴願機關仍應為實體之審理決定
(D)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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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大二下 (2020/10/12)
一、行政機關製作行政處分之注意事項: Q:如處分相對人為自然人,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完整記載自然人相關資料(含身分證統一號碼、出生年月日等);或可僅記 載如:陳 OO(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12****)即可? A: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 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Fireman 高一上 (2021/09/19)
這題沒有法律優位原則牴觸嗎?函釋規定的東西可以優先於法律適用?
12F
112地特必上 高三上 (2023/03/25)
訴願駁回:
分程序駁回與實體駁回,程序駁回,指因程序不合規定而予駁回,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至實體駁回,則指程序合於規定但因實體無理由而予駁回。程序駁回為第77 條,實體駁回則規定於第79 條。
*
不受理決定:
依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受理訴願機關於受理訴願後,首先應審查其提起訴願是否合法,即是否具備程序要件,如不具備而能補正者,應先命其補正,如不能補正或當事人不為補正者,訴願決定機關應作不受理決定。惟有具備程序要件以後,方才進入本案之訴願聲明有無理由之判斷。
13F
心驊 高三下 (2024/07/02)

傻眼….這題好煩….

40 甲不服行政機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以訴願書漏未記載訴願人之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