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5 共有人其中一人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因地政事務所承辦人不察,遭其他共有人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 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1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土地共有人,應如何救濟最具實益?
(A)提起撤銷訴訟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D)提起違法確認訴訟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吉霸昏(112國營企管兼職 大二下 (2020/09/04)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文﹞: 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移轉予 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一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 土地共有人,如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看完整詳解
4F
外事警察 go 大二上 (2021/05/05)

已執行處分尚有回復原狀之可能: 撤銷訴訟為主
已執行處分無回復原狀之可能: 確認訴訟為主

5F
Jamie 高三下 (2021/06/27)

補充考題

甲申請於國慶日在凱達格蘭大道集會遊行,行政機關不予許可。

國慶日之後,甲不服該不予許可時,應 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6F
lia tim (2021/07/23)

所以如果移轉至惡意第三人的話,能提撤銷訴訟嗎?

這題討論的重點應該在於究竟是因為已移轉而不能提撤銷訴訟?還是因為是移轉至善意第三人所以不能提撤銷訴訟?

我認為是後者

因為就實際論,依據民法規定,土地移轉善意第三人,事後並不能向該善意第三人取回土地(此為不能回復原狀之由來)

但如果是移轉至惡意第三人,仍能主張民法規定而向該惡意第三人索討土地,故有回復原狀可能而能提起撤銷訴訟

以上是我的見解

45 共有人其中一人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因地政事務所承辦人不察,遭其他共有人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