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共有人其中一人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因地政事務所承辦人不察,遭其他共有人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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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霸昏(112國營企管兼職 大二下 (2020/09/04)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文﹞: 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移轉予 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一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 土地共有人,如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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