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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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རྣམ་རྒྱལ། 大四上 (2022/03/05)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推翻釋字656 • 判決主文:1.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 判決理由:(8)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就侵害他人名譽等人格法益,所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其後段規定 (即系爭規定)所稱「回復名譽...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