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向後失效;未履行負擔→得溯及既往失效
合法授益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未廢止前效力未失效。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第 125 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12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