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A)行政法院所為有關徵收訴訟必要費用之裁定
(B)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
(C)行政法院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確定判決
(D)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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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bbg117 大三下 (2020/09/24)
(A)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逾期未納者,由國庫墊付,並於判決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徵收之。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B)行政訴訟法第 227 條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起宣告和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忘記背後,努力面前 高三下 (2021/12/08)

以下是截自法律010的網頁,看起來它說是私權爭執,所以應該是民事沒錯:「

舉例來說,一但契約經過公證內容應為A,日後其中一方想要爭執契約內容應該要是B的時候,法院就會以經過公證的A內容為準,因此雖然是多花一筆錢,但是公證卻具備「保存證據」、「保障私權」以及「避免糾紛」等優點。

另外公證還有個特別的公證效力是可以協助強制執行。一般而言在

  1. 按照契約要付錢或是還錢;
  2. 按照契約要給東西;
  3. 按照契約租用後定期返還不動產

這3種情況下如果最後對方真的該給錢沒給錢,或是該還房子卻仍然不返還,就必須要先走進民事訴訟的流程,全部打完如果對方仍然不願意依照判決結果付錢或還房,最後才會走到強制執行的程序。」

7F
高二上 (2021/12/10)

回 4F

補充考題的答案給錯囉!

答案應該是 (D)

8F
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24/04/21)
(B)選項有修法 改305來解

修法說明

第三百零五條第四項規定:「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已含括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之情形,亦得為執行名義, 現行條文第一項無重覆規範之必要,爰刪除之。

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請求就原訴訟事件合併裁判。

2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A)行政法院所為有關徵收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