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A)行政法院所為有關徵收訴..-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忘記背後,努力面前 高三下 (2021/12/08)
以下是截自法律010的網頁,看起來它說是私權爭執,所以應該是民事沒錯:「 舉例來說,一但契約經過公證內容應為A,日後其中一方想要爭執契約內容應該要是B的時候,法院就會以經過公證的A內容為準,因此雖然是多花一筆錢,但是公證卻具備「保存證據」、「保障私權」以及「避免糾紛」等優點。 另外公證還有個特別的公證效力是可以協助強制執行。一般而言在
這3種情況下如果最後對方真的該給錢沒給錢,或是該還房子卻仍然不返還,就必須要先走進民事訴訟的流程,全部打完如果對方仍然不願意依照判決結果付錢或還房,最後才會走到強制執行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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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24/04/21)
(B)選項有修法 改305來解
修法說明 第三百零五條第四項規定:「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已含括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之情形,亦得為執行名義, 現行條文第一項無重覆規範之必要,爰刪除之。 當事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原行政法院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請求就原訴訟事件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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