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3 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普通竊盜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所犯為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本案僅有被告上訴,試問第二審法院可否撤銷改判超過有期徒刑5月?
(A)不可以,因為被告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
(B)不可以,法條可以變更,但刑度應受原審判決之限制,此為量刑之內部界限
(C)可以,因為原審適用法條有誤
(D)可以,因為第二審不受第一審判決之拘束,以防止被告濫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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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喵 高二上 (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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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allie 國一下 (2022/07/19)
可以 因為兩個根本不同罪名!!
8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3/05/21)

第 37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9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3)
一個是普通竊盜罪,一個是加重竊盜罪,不同的罪名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43 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普通竊盜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