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與第133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此乃保障認事用法能力較為不足的人民。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2 關於行政程序法就公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請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