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前段「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 越..-阿摩線上測驗
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04/18)
原本題目: 244.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前段「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 越必要程度」,此規定即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誠信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修改成為 244.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前段「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 越必要程度」,此規定即為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誠信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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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11/07)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