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 100 萬元之貸款債權。另基於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乙對甲有 150 萬..-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8F
|
9F
|
10F 令 大二上 (2021/08/03)
此為個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118號判決整理: 案例事實: 甲乙成立兩個買賣契約 第一個契約:乙向甲訂購貨物,甲已交貨乙未交價金,所以甲對乙有100萬債權 第二個契約:乙向甲訂購貨物,甲已交貨乙已交價金,但是因為契約解除,所以乙對甲有150萬的債權,甲則是可以請求乙返還已交付的貨物 上述第二個契約甲對乙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亦即乙須交付貨物,甲才交付價金150萬,如果此時乙主張抵銷,就等同甲對於貨物返還的請求權被剝奪,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118號判決要旨: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 查看完整內容 |